為進一步加強地測防治水資料、技術報告等審批制度,使其更規(guī)范,程序更嚴格,確保地測防治水資料、技術報告等審批制度從設計到審批都嚴格把關,責任到人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條
地質說明(“三書”)的審批制度:
1、工作面掘進地質說明書和回采地質說明書由礦總工程師審核批準,方可生效。
2、采區(qū)地質說明書,要報公司審批。
第二條
儲量管理的審批制度,必須嚴格按《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(guī)程》規(guī)定的權限范圍執(zhí)行。
第三條
各類防隔水煤(巖)柱的留設,須編制專門設計,報公司審批。
第四條
向上級機關匯報的地測圖紙、資料等,需經領導審批后,方可上報。
第五條
其他有關地測防治水資料、技術報告等,按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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